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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海網(微博)4月16日訊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中市林姓男子因大陸籍妻子離家出走在報紙刊登“尋找逃妻”,內容揭露妻子姓名、居留證號碼、出生年月日,一審被依違反“個資法”判3月徒刑;林男不服再上訴,臺中高分院駁回,予以緩刑2年定讞。
  林男與大陸籍陳姓妻子因汽車使用及2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問題起爭執,雙方因而分居且相互聲請保護令。臺中地方法院於2012年11及12月分別核發暫時保護令。
  林男不滿妻子將孩子帶回大陸老家,突發奇想於2012年11月13日在報紙刊登廣告“尋找逃妻”,內容不但有妻子的姓名、居留證號碼、出生年月日,還寫著“你自10月底離家迄今行蹤不明,盼見報後立即返家履行夫妻同居義務”。陳女在報紙上看到,先後委托3名律師提告。
  林男原辯稱,他不懂法律,不知道將妻子資料登報有什麼嚴重性。他後又改口尋人啟事的標題“尋找逃妻”是報社業者自行所加,是為了要求妻子回家、為了家庭活動才利用妻子個人信息,並不逾越“個資保護法”中的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臺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林男知悉妻子將孩子帶回大陸,雙方也有聯繫渠道,實無透過刊登尋人啟事而尋妻的必要,其所為是非法利用其妻個人信息,無正當性可言。
  法官考慮林男為訴請履行同居之訴,一時失慮而刊登尋妻啟事,駁回其上訴,予以緩刑2年定讞。
  責任編輯:劉強  (原標題:大陸妻子出走台男子登尋妻廣告泄露妻信息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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