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外出上班,家中除濕機在運行期間發生故障,引發火災。事後,家電廠商稱產品說明書中標示“使用期間須有人看管”,因此李女士應承擔四燒烤成責任。
  這樣的說法最終沒有得到法院認可,法院認為,說明書中聲稱除濕機可自動運行,與“須有人看管”自相矛盾,票貼家電廠商應擔全責
  □西裝外套本報記者馬超
  本借貸報通訊員楊柯櫳徐貞
  2013年2月5日上午,李女買屋士與往常一樣前往公司上班。離家之前,她打開了位於一樓儲物間內的除濕機除濕。下午16時許,李女士回到家中,發現家裡的小別墅窗戶口正冒著滾滾白煙,顯然是家中發生了火災,李女士立即撥打報警電話求救。
  消防大隊到現場後,採取了一系列救火措施,終於將火撲滅。經現場勘查發現,起火點位於別墅北側的儲物間,儲物間中間偏東側放置了一臺除濕機,外部框架已全部融化。著火引起的煙霧瀰漫至整個房屋,造成家電、傢具、服裝、床上用品等污損,李女士一家也無法再在家中居住,只能暫時租住在外面。
  事後,消防大隊對事故原因作了調查,認定是由除濕機故障導致。為了輓回火災造成損失,李女士找到除濕機生產商上海某電器有限公司。但經過多次交涉,雙方對損失範圍、責任分擔存在較大爭議,無法達成一致。
  此後,雙方又請了保險公估公司對此次火災造成的損失作出認定,定損金額為48萬餘元。拿到認定報告,李女士提出質疑,她認為火災造成的服裝、床上用品等損失評估較低,與其估算的損失有較大出入,而電器公司則認為評估價格過高,雙方皆不願意作出妥協讓步。
  為了討回公道,李女士將該電器公司訴至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要求對方賠償其各項損失88萬餘元。
  法庭上,電器公司提出,除濕機確為其公司製造,但沒有證據能夠證明是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火災。另外,產品的使用說明書在“安全警告”中明示,除濕機使用過程中必須有人看管,而李女士未能按此要求使用,存在明顯過錯,該不當使用行為與本次事故的發生、損失的擴大都有因果關係,考慮李女士在使用中的過錯,其自身應承擔40%的責任。
  對於電器公司的說法,法院審理後並未採納。近日,濱湖法院一審判令電器公司賠償李女士財產損失48萬餘元,評估費用兩萬餘元由電器公司承擔。
  ■以案釋法
  使用說明書自相矛盾
  對於本案的判決,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該案火災事故的原因,無錫市濱湖區消防大隊已認定屬於除濕機故障引發,作為火災事故認定的職能部門,其作出的相關認定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除濕機所附《使用說明書》內容,除濕機使用過程中,必須有人看管。但《使用說明書》同時也告知,除濕機能夠連續抽濕、自動抽濕,不考慮環境中的濕度因素連續運作,當環境中的濕度達到設定濕度時,除濕機會自動停止工作,一旦環境中的濕度高於設定濕度,機器將會重新啟動。《使用說明書》還告知,除濕機適用溫度範圍為5℃至35℃,超過此溫度範圍時,機器保護裝置可能啟動,除濕機自動停止工作。
  法院認為,根據以上內容可以認定,除濕機能夠根據溫度、濕度的情況自行調節運作、休息,而必須有人看管的要求與該功能之間存在矛盾。法院要求電器公司對此予以釋明,但電器公司始終無法對為何使用過程中必須有人看管作出解釋。
  關於事故損失的認定,法院認為保險公估公司在現場調查、查勘的基礎上,運用工作經驗,根據核損規則對相關損失進行核對,對除污的標準、修複的方法、其間可能造成的折損均予以了考慮,對其他合理的損失也予以綜合考慮。原被告雙方除非指出保險公估機構評估存在明顯的缺陷、疏漏,否則法院對相關損失不予調整。
  據此,法院對此案作出瞭如上判決。法官庭後提醒市民,隨著現代家用電器、用電量的增加,家庭火災發生頻率也越來越高。電器火災具有隱蔽性強、傳播速度快和易觸電等特點,撲救難度大,很容易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因此,日常生活中,對家用電器要定期進行維護,養成人離開時及時關閉電源的好習慣,避免發生意外情況。
  (原標題:除濕機自燃廠商賠4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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