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訊 據新華社電 國務院法制辦2日就國家民委、公安部共同研究制定的《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意見稿規定,公民隱瞞真實情況變更民族成份,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父母不同族
  孩子成年後兩年內自願選民族
  根據征求意見稿,公民隱瞞真實情況,偽造、篡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務部門應當撤銷審批意見,公安部門應當撤銷變更登記,同時通報相關部門收回該公民依據虛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關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征求意見稿規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份確認、登記。本辦法所稱的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後,一般不得變更。
  征求意見稿明確,公民未滿十八周歲,其法定監護人可以在出現兩種情況下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是公民未滿十八周歲,其父母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有撫養權的一方不同的;二是公民未滿十八周歲,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或繼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
  根據征求意見稿,公民年滿十八周歲,其本人可以在年滿十八周歲後的兩年內自願選擇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
  外國人入籍
  民族登記為“入籍(原國籍名)”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生育或依法收養的子女,取得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應當依據中國公民的民族成份確定。外國人加入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應當登記為“入籍(原國籍名)”。
  征求意見稿規定,各級民族事務部門應建立民族成份變更定期備案制度。市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每半年將全市民族成份變更審核情況向省級民族事務部門備案一次。省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每一年將全省民族成份變更統計數據向國務院民族事務部門備案一次。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或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方式對公開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意見征求截止日期為2015年1月1日。
  (原標題:隱瞞實情變更民族成份擬追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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